人寿保险一般能拿到多少提成?

2024-05-18 16:18

1. 人寿保险一般能拿到多少提成?

大家可能从一些保险人那里听过保险避债的说法,然而保险避债可不是想避就能避。今天我们来通过一起案例深入了解下人寿保险作为一种金融工具的使用。
特别情况下人寿保险在家庭财富传承过程中起到的“债务隔离”判例,可以说这种情形真正形成了保险避债的作用。
“避债”指定情境:保单指定继承人为受益人,且受益人放弃遗产继承
01、案件经过
A先生购买人寿保险,投保人为其妻子B,指定保单受益人为其孩子C。后A先生不幸意外身故,其生前担保的资产跑路,有大量的债务遗留,债主为D。B与C皆主动放弃遗产继承,但D因A的遗产仍不够偿还债务,申请法院冻结其人寿保险理赔金,其理赔金受益人为C,用以偿还债务。一审判决通过。受益人C提出书面异议,后法院判决解除对被执行人C享有的保险受益金的冻结。
梳理下:
A 是债务人,也是被保险的人
B 是投保人,也是A的妻子
C 是指定收益人,是A的孩子
D 是债权人
02、异议
理赔金额的冻结有反法律规定,理由是其对本案承担还款责任的前提是C已依法取得A的遗产,而根据法律规定其应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担还款责任;其现既未继承取得A任何遗产,在审理中也明确表示放弃该继承,故法院不能将其个人列为本案的被执行对象;其被法院冻结的诉争款项是其依法取得的个人财产,该款项为指定受益人的保险理赔款,是其基于被保险人A身故后保险合同指定受益人而取得的个人人寿保险理赔收益款;诉争款项依法不应作为被保险人A的遗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对诉争款项的冻结。
03、法院判决主要内容
法院认为,被执行人C承担本案债务的前提是继承A的遗产,才须“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但C已放弃继承,故不必承担还款责任。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本案诉争款项系受益人根据人寿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死亡后依合同享有的权益款,并非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被保险人的遗产,故诉争款项在本案中不是执行标的。
异议人的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B享有的保险受益金人民币XXXX元的冻结。
由此判例可知在人寿保单中指定受益人(同时作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后,人寿保险可以起到被保险人与其财富继承人(保单受益人)“债务隔离”的作用。
以下为此案件《案外人吴健达、申请执行人汪振基与被执行人翁玉燕民间借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全文,有兴趣的伙伴可以仔细研读。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 裁定 书
(2015)丰执异字第3号
异议人吴健达(被执行人),男,198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
委托代理人蒋正星,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汪振基,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执行人翁玉燕,女,195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泉州市丰泽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振基与被执行人翁玉燕、吴健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吴健达对本院冻结的人寿保险理赔款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吴健达称,申请执行人汪振基与被执行人翁玉燕、吴健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将其取得的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的人寿保险理赔收益款1369319.29元(以下简称诉争款项)冻结,违反法律规定,理由是其对本案承担还款责任的前提是其已依法取得吴端龙(系翁玉燕丈夫、吴健达父亲)的遗产,而根据法律规定其应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担还款责任;其现既未继承取得吴端龙任何遗产,在审理中也明确表示放弃该继承,故法院不能将其个人列为本案的被执行对象;其被法院冻结的诉争款项是其依法取得的个人财产,该款项为指定受益人的保险理赔款,是其基于被保险人吴端龙身故后保险合同指定受益人而取得的个人人寿保险理赔收益款;诉争款项依法不应作为被保险人吴端龙的遗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对诉争款项的冻结。
异议人吴健达提供以下证据以证明其主张,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理赔决定补充说明。
申请执行人汪振基答辩称,法院依法冻结异议人吴端龙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的人寿保险款是正确的,该款是吴端龙付款办理的;在生效的(2014)丰民初字第4148号民事判决,判决吴健达应在继承吴端龙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其70万元及相应利息的债务与翁玉燕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吴健达辩称未继承吴端龙的遗产且放弃继承权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吴健达提出的异议理由与事实不符,缺乏充分的事实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4年9月29日,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理赔决定补充说明,载明投保人为翁玉燕、被保险人为吴端龙、受益人为吴健达等人的保单号分别为P130000005625277、P130000005669784、P130000005839058、P13000000850701、P13000000727921的五份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公司给付的身故保险金中吴健达受益的金额为1369319.29元。
另查明,申请执行人汪振基与被执行人翁玉燕、吴健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2014)丰民初字第4148号民事判决,判决第二项为“如被告吴健达继承吴端龙遗产,其应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2014年12月24日,申请执行人汪振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2015)丰执字第46号执行裁定,并向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冻结被执行人翁玉燕、吴健达享有的保险受益金人民币7144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吴健达承担本案债务的前提是继承吴端龙的遗产,才须“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但吴健达已放弃继承,故不必承担还款责任。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本案诉争款项系受益人根据人寿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死亡后依合同享有的权益款,并非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被保险人的遗产,故诉争款项在本案中不是执行标的。异议人的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吴健达享有的保险受益金人民币714400元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蔡赛英
代理审判员陈琼璋
代理审判员林锦明
二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吴静燕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

人寿保险一般能拿到多少提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