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条例与美国宪法的区别

2024-05-19 00:42

1. 美国联邦条例与美国宪法的区别

一、时间不同
1、联邦条例:邦联条例是独立战争胜利后北美十三个殖民地代表签署的一份政治协议。
2、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美国联邦宪法是1787年制定通过的。
二、作用不同
1、联邦条例:通过它北美十三个殖民地组建了一个松散的国家联盟,各州仍然保持独立。
2、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了应对邦联带来的危机而制定的,由于邦联中央的软弱,导致各州之间矛盾频生,邦联中央无力应对起义、财政及军事的问题,所以各州选举代表制定了美国联邦宪法,该宪法确立了美国的联邦制度,建立了一个真正的独立国家。

扩展资料:
两个世纪以来,美国共制定了27条宪法修正案。重要的修改有:1791年9月由国会通过的包括保证信仰、言论、出版自由与和平集会权利在内的宪法前10条修正案,后通称“民权法案”(或“权利法案”);1865年和1870年通过的关于废除奴隶制度和承认黑人公民权利的第13条和15条修正案;1951年通过的规定总统如不能行使职权由副总统升任总统的第25条修正案。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法,规定了一个国家的制度方向,说简单点,就是联邦条例必须遵循宪法,要在宪法的基础上立法。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百度百科-联邦条例 

美国联邦条例与美国宪法的区别

2. 美国联邦法律

  美国联邦法律:
  美国的立法机构是国会。国会由议员组成。议员又是由地方选区的选民选出来的。所以,每个议员,为了连任,必然要为地方谋利益才行。由于美国幅员辽扩,各地区的发展情况千差万别,各自的政治需要也各不相同。而一般来说,邻近地区的政治经济环境往往相差无多,政治诉求不谋而合,国会里也自然呈现出以地域为特征的议员群体,为相似的利益而斗争。
  同时,为了让国会通过具体的法案,法案的支持者又必须超过半数(如果总统要否决,就更需要绝对多数去推翻否决),这又需要议员们组成更大的,超越地方局限的全国性的政治联盟,才能推动立法。这种政治联盟,就是所谓的党派。而美国在地域上的巨大差异,也不可避免的在党派组成上显现出来。美国的党派就面对这样一个艰难的平衡:如何能最大程度的实现党派的全国性政治纲领,同时让自己党派的议员不牺牲地方利益,以保住他们在地方的席位。
  这种现实,就要求美国的党派不可能是有着严密的组织,一致的纲领。更多的是一种自发,缺少约束的政治联盟,不同的政治派系,可能有着不同的政治诉求,只是因为种种历史原因产生的政治需要才团结在一起。

3. 美国法律与中国法律区别

中国法律属于大陆法系(有争议);美国法律属于英美法系,呵呵,就知道这么些了,汗,抱歉啊......
找到点资料,凑合看吧: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是当今世界的两大主要法系,涵盖了世界上一些主要的国家。大陆法系的代表有德国、法国、中国等;而英美法系则当然以英国和美国为其代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的不同点的比较,一直都是比较法学家们所热衷的话题。两大法系在许多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下面我仅从诉讼程序方面对它们加以比较。
一直以来,比较法学家们都倾向于假定,世界上所有发达的法律体系中,相似的需要总是以相似的方法来满足。[1]但是,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诉讼程序上的巨大差异却打破了这一假定。诸如简易民事诉讼的准备和进行、向法庭提出事实的方式、选择或询问证人或鉴定人的方式等的巨大差异,都使这一假定不能成立。而两大法系之所以会有如此多的差异,则受到了多方面原因的影响,如地理差异、民族习惯、文化特点、历史传统等,但我认为其最主要的原因还是意识形态和文化传统的影响。两大法系国家在许多方面不同的思维习惯,造就了两大法系的巨大差异。
英美法系中诉讼程序的许多特性,实际上是由一个决定性的事实造成的,即该诉讼程序来源于陪审制。现在,普遍的观点认为,英国只有在刑事案件中才使用陪审制,而且是在严重的犯罪并且被告主张自己“无罪”时才使用。[2]尽管如此,英国的民事诉讼中仍然渗透着陪审制的传统。而陪审制的影响,使民事审判和刑事审判一样,有许多特定的诉讼程序。[3]这也就使其诉讼程序区别于大陆法系国家。
在大陆法系中,诉讼可以有间隔地划分为多次的审理。因而,对于一方当事人在法庭上提出的出人意料的观点或证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有充足的时间在下一次的法庭审理中提出进一步的证据予以反驳。而在英美法系中则大不相同,由于采取的是一次性的审理,律师为了防止同样的事情发生,不但要把自己的论点和证据想清楚,还必须了解对方的论点和证据。因为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审判中,如果出现了意想不到的证据,任何一方都不能轻易地要求休庭。这就使得律师必须在开庭之前会见他的证人,以搞清楚他们会在法庭上说些什么、做些什么。对于这种行为,德国的律师却认为是违反职业道德的。[4]由此我们也不难想象为什么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经常有出人意料的结果,为什么那些能在法庭上以一己之力翻云覆雨的律师总是受人尊敬。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庭审理却总是给人按部就班的感觉,而显得不够精彩,律师很难有非常精彩的表现。
既然在英美法系国家中采用一次性审理的模式,那么法官的作用如何呢?在审判开始之前,律师们进行了精心的准备,而法官对于争议的问题和有关的证据却极不清楚。据认为,法官靠律师通过口头陈述提供全部必要的事实和法律。[5]我们都知道,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庭上,律师独立地决定传唤哪些证人、提问证人。每个证人都是被一方提问之后,再由另一方进行反提问。提问证人也是律师智慧的体现,出色的律师常常能使对方证人的证词不可信,而无法被法官或陪审团采纳,从而失去了证据的效力。
律师提问证人,而法官一般只注意听取证人的证词。法官如果发言,通常都只是“反对有效”或“反对无效”之类的判断性语句,以决定当事人的问题是否可以被采纳。然而,英美法系国家中的法官是可以提问证人的,但他们为了避免卷入冲突,并且保持中立,而倾向于少开口提问。曾经有一个案例非常经典地从反面诠释了法官这么做的明智,即“琼斯诉全国煤炭委员会”案:在该案初审时法官提问过多,使双方当事人不可能用他认为最好的方式提出证据,上诉法院仅据此就将该案发回下级法院重审。[6]这个案例同时也说明了英美法系中“程序优于权利”的原则。
英美的法官在审判中处处表现得较为消极,他们在案件的开始阶段对案情一无所知,必须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因而当事人及其律师就必须发挥主要的作用。这主要是因为,在英美法系的国家,比较普遍的观点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获得真实情况的最好办法是让当事人辩论出真实的情况,而法官则只是充当法庭规则的监督者的角色,即“对抗制”的诉讼。而在大陆法系的国家却正好相反。他们认为,如果能让法官发挥较大的作用,可能会更有利于发现真实的情况。因而法官有义务提问、告知、鼓励和劝导当事人、律师和证人,以便从他们那里获得全部真实情况,避免当事人的过失导致败诉。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审判多少还是带有一些“纠问式”的性质,具有一些官僚特征。[7]对于诉讼的进行和证据的调查皆以法院为主,法官是以积极审判者的形象主持法庭审理。在美国,“对抗制”诉讼程序的实行是非常严格的。这主要是因为,只要是普通法而非衡平法上的请求,民事诉讼的初审阶段仍然由陪审团参加审理。

美国法律与中国法律区别

4. 美国法律与中国法律区别

  中国属于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美国属于英美法系,是判例法。这个是最简单的区别,另外,在实体法,程序法上还有很多的不同,如果有兴趣的话可以看看外国法制史的相关书目,里面会很详细的讲解到的。
  美国和中国的法律区别很大,但是不能笼统地说美国是英美法系(也叫普通法系、判例法系等),中国属于大陆法系(也叫成文法系等),因为说美国属于英美法系可以说是公认的,但是说中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则有失公允,尤其是我国的法律制度是属于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自成一家的,不能简单地划入某个法系。比如说我国的合同法在合同的订立程序上就是采用英美法系的制度,但是在判断合同的成立上却又有些许不同,在要约和承诺的具体规定上也有自己的特色,而且没有对价制度的构建等。具体的说,美国和中国在具体的法律体系、法律制度、法学教育和司法体制上都是有区别的。
  举证之类的东西,英文也叫burden of proof,就是举证负担,也就是举证责任的承担,就是列举本方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或主张是正确的,按照我们民诉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是“谁主张,谁举证”,就是你要主张什么,就需要证明什么,同时在某些案件中会有举证责任倒置,就是让被告举证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形,尤其是推定过错责任制下更是如此。
  三方举证,按照字面理解不像是第三方举证,请您再次核对一下,是否确实是三方举证。

5. 美国法律与中国法律的区别

法律分析:区别:
(1)美国是有两套法律并行的,联邦法和州法。每个州有不同的法律,有的州的法律规定甚至是冲突的。而我国只有一套法律,就是人大制定的法律。
(2)美国法律条款很细,但是每个州可能法律都不全一样,有期徒刑不止20年的话可以累积,判200年都可能。而中国法律条款很粗,很多时候法官的主管判断就能改变结果。死刑只有枪毙和注射。
(3) 中国属于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美国属于英美法系,是判例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美国法律与中国法律的区别

6. 美国法律与中国法律的区别?

区别:
(1)美国是有两套法律并行的,联邦法和州法。每个州有不同的法律,有的州的法律规定甚至是冲突的。而我国只有一套法律,就是人大制定的法律。
(2)美国法律条款很细,但是每个州可能法律都不全一样,有期徒刑不止20年的话可以累积,判200年都可能。而中国法律条款很粗,很多时候法官的主管判断就能改变结果。死刑只有枪毙和注射。
(3) 中国属于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美国属于英美法系,是判例法。
优劣:
 美国的法律执行效力要比中国的严厉一些。

7. 中国法律与美国法律的区别

(1)美国是有两套法律并行的,联邦法和州法。每个州有不同的法律,有的州的法律规定甚至是冲突的。而我国只有一套法律,就是人大制定的法律。
(2)美国法律条款很细,但是每个州可能法律都不全一样,有期徒刑不止20年的话可以累积,判200年都可能。而中国法律条款很粗,很多时候法官的主管判断就能改变结果。死刑只有枪毙和注射。
(3) 中国属于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美国属于英美法系,是判例法。

扩展资料
美国属于英美法系:判例是重要的法律渊源,法典化不明显;以归纳法为主要论证方法;当事人主义,庭审中法官不起主导作用等。中国属于大陆法系:成文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法典化明显;以演绎法为主要论证方法;职权主义,法官主导庭审等。
参考资料
中国法律_百度百科 
美国法律_百度百科 
美国法律拍案惊奇 --书画(旧)--人民网 

中国法律与美国法律的区别

8. 中国法律与美国法律的区别

美国和中国的法律区别很大,但是不能笼统地说美国是英美法系(也叫普通法系、判例法系等),中国属于大陆法系(也叫成文法系等),因为说美国属于英美法系可以说是公认的,但是说中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则有失公允,尤其是我国的法律制度是属于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自成一家的,不能简单地划入某个法系。比如说我国的合同法在合同的订立程序上就是采用英美法系的制度,但是在判断合同的成立上却又有些许不同,在要约和承诺的具体规定上也有自己的特色,而且没有对价制度的构建等。具体的说,美国和中国在具体的法律体系、法律制度、法学教育和司法体制上都是有区别的。
举证之类的东西,英文也叫burden of proof,就是举证负担,也就是举证责任的承担,就是列举本方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或主张是正确的,按照我们民诉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是“谁主张,谁举证”,就是你要主张什么,就需要证明什么,同时在某些案件中会有举证责任倒置,就是让被告举证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形,尤其是推定过错责任制下更是如此。
三方举证,按照字面理解不像是第三方举证,请您再次核对一下,是否确实是三方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