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基金优惠政策2022吉林省

2024-05-19 00:09

1. 水利基金优惠政策2022吉林省

法律解析:国家新政则对购买二套房提出了“新规”: 无论个人还是家庭,只要不是唯一的住房,就要征收3%契税。 如以前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住房只要上缴1%契税;现在如果父母名下有房,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住房,尽管未成年子女是第一次购房,但在该家庭属二套房,也要上缴3%契税。 根据新政规定,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此外,新政还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一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 个人所得税 。从10月1日起,对市民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减半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减按1%征收契税。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央行、住建部、银监会联合下发通知:对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 个人住房贷款 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 所以,即使离婚后未 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并想要再次买房,所买的房产属于第二套房产。根据国家最新的相关规定,只要不是仅有一套房产,无论是家庭还是个人,要上缴3%的契税,并且首付时,最低首付款的比例不低于40%。
法律依据:《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 三、强小农户科技装备应用。加快研发经济作物、养殖业、丘陵山区适用机具和设施装备,推广应用面向小农户的实用轻简型装备和技术。建立健全农业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实施科技服务小农户行动,支持小农户运用优良品种、先进技术、物质装备等发展智慧农业、设施农业、循环农业等现代农业。引导农业科研机构、涉农高校、农业企业、科技特派员到农业生产一线建立农业试验示范基地,鼓励农业科研人员、农业技术推广人员通过下乡指导、技术培训、定向帮扶等方式,向小农户集成示范推广先进适用技术。

水利基金优惠政策2022吉林省

2. 吉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水利建设步伐,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印发的《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97〕7号)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第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专门用于水利基金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全省建立省、市、县三级水利建设基金。第四条 经省政府批准征收的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统一纳入各级水利建设基金,其征收和使用管理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第五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由各级水利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第六条 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列收列支,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第七条 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必须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第八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和标准:
  (一)从纳入预算内管理的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含高等级公路建设资金)、公(水)路运输管理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征地管理费和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车辆通行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中提取3%,作为水利建设基金。
  (二)有重点防洪任务的长春市、吉林市、四平市、辽源市、通化市、白山市、松原市、延吉市、双阳区、九台市、德惠市、蛟河市、舒兰市、桦甸市、磐石市、永吉县、公主岭市、伊通县、双辽市、东丰县、东辽县、梅河口市、辉南县、柳河县、通化县、集安市、靖宇县、抚松县、江源县、长白县、临江市、大安市、通榆县、洮南市、图们市、珲春市、和龙市、龙井市、汪清县、敦化市、安图县等市、县(区),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部分,作为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城市防洪建设。
  (三)经省政府批准征收的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第九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
  (一)对纳入预算内管理的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含高等级公路建设资金)、公(水)路运输管理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征地管理费等政府性基金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属于哪级财政收入,由哪级财政部门按月按比例提取水利建设基金,划入本级水利建设基金专户。
  (二)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车辆通行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哪级收入,分别由哪级交通、公安、工商、城建等部门按季按比例提取水利建设基金,于季末缴入同级财政部门的水利建设基金专户。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扩大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范围和提高筹集标准,不得任意减收、免收水利建设基金。年终,各级政府可根据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情况,对筹集工作中贡献较大的有关部门、单位及其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一条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
  (一)主要江河堤防工程建设及险工险段治理;
  (二)大中型水库的除险加固;
  (三)新建、改建、扩建大中型水利工程;
  (四)国家、省投资建设的重点水利工程的资金匹配;
  (五)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
  (六)省级防汛抗旱、水文通讯、信息系统维护和建设;
  (七)垫付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的前期工作费(额度不得超过水利建设基金年度收入总额的5%,在工程项目列入计划,有资金来源时及时归还);
  (八)其他经省政府批准建设的水利工程和支出。第十二条 市、县级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
  (一)中央和省级安排在本市、县内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的资金匹配;
  (二)重点江河堤防工程建设及险工险段治理;
  (三)本级管理的大中小型水库的除险加固;
  (四)新建、改建、扩建重点水利工程;
  (五)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
  (六)本级防汛抗旱、通讯、信息系统维护和建设;
  (七)垫付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的前期工作费(额度不得超过水利建设基金年度收入总额的5%,在工程项目列入计划,有资金来源时及时归还);
  (八)其他经市(州)、县(市)政府批准建设的水利工程和支出。第十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以水利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为依据,安排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对用水利建设基金新建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应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对用水利建设基金建设的其他水利工程项目,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办理。